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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游劝荣代表建议: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为“共抓大保护”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4日作者:湖北政法新媒体工作室

    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建议,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游劝荣代表在建议中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作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历史性决断,为长江经济带发展立下了规矩。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考察调研长江经济带发展,先后深入湖北、湖南沿江部分城市以及三峡坝区等地,考察化工企业搬迁、非法码头整治、江水污染治理、湿地修复等情况,并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努力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探索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并明确提出新时代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的“五大关系”,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有利于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统一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

  游劝荣代表在建议中认为,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是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保护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大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共抓”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深刻指出,目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较弱,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难以有效适应全流域完整性管理的要求,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亟待建立健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研究提出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整体预案和行动方案,做好区域协调发展“一盘棋”这篇大文章。长江经济带包含12个省市,涉及长江流域上中下游,左右两岸以及干流、支流。水体是流动的,长江经济带的环境污染案件经常出现污染发生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况。而目前12省市之间对于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仍处于“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情况,相互的衔接和协调不足,特别是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常常出现“争着管”或“不愿管”的现象。设立长江生态法院,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与保护体制,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制定的《长江保护法》等涉长江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

  游劝荣代表建议,在湖北省武汉市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他认为在武汉市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政治优势突出。湖北省委、省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建设,十分重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落实“共抓大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特别支持长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为加强长江生态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

  其次,地理区位优势不可替代。湖北地处我国中部,是长江干线流经里程超千公里的唯一省份,有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又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和三峡坝区所在地,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艰巨。同时,湖北境内生态资源丰富,是著名的“千湖之省”“鱼米之乡”,是武陵山生态保护圈、大别山生态保护圈和长江生态大保护的核心区域。省会武汉位于华中地区中心,处在长江、汉江交汇之地,具有“九省通衢”的地缘优势。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有利于湖北省按照中央要求主动协调沿江司法资源,参与《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配合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为长江经济带建设提供更加便捷司法服务与保障。

  第三,便于协调形成保护合力。长期以来,武汉是国家对长江保护管理利用的重要基地,是长江委员会的驻在地,国家对长江管理和保护的机构大都设在武汉,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有利于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效率,便于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提高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水平。

  第四,人力资源优势。武汉是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聚集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批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基地之一,可以说各类专家人才富集,环境资源审判智库资源丰富,特别是涉环境资源损害鉴定等专业人才储备丰富,省环保厅、司法厅公布的第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达124名。近年来,湖北法院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全省法院设立了5个独立编制的环保审判庭,并推动实现了环保合议庭“全覆盖”,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储备了人才优势。

  第五,有跨域审判的经验。武汉海事法院作为我国第一批设立的海事法院,也是目前唯一的跨行政区域管辖长江流域海事海商案件的海事法院。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该院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负责审理发生在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江苏太仓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流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污染通海可航水域环境、破坏通海可航水域生态责任纠纷案件,管辖区域跨越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七省市,审理各类案件近7万件,为跨区划审理案件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该院于近年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湖北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该院管辖范围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涉及水污染损害等环境保护的一审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案件。2016年,该院被确定为“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审理的1起案件被评为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和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游劝荣代表表示,在中共湖北省委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长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在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有许多探索和创新,积累了一些经验。湖北各级人民法院有责任,也有信心、决心和能力为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做更多工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贡献更多的司法力量。